名案解析 知识产权类型案例(7)

   
照片上既体现了被摄人物的肖像权,同时也包含了摄影者的著作权,他人使用人物照片时,必须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或者肖像权人在使用时,也必须取得另一方权利人的许可方能合法使用

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例

    案例:

    原告为一泰国籍美国永久居民(泰国籍),被告人像摄影杂志社出版的《人像摄影》杂志在2003年第4期封面和第23页使用了两张原告的照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对原告的名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并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肖像权的主张,驳回了著作权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

    2003年2月21日,摄影师张×为《空中生活》杂志拍摄了以本案原告为模特的若干照片。人像摄影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人像摄影》杂志2003年第4期的封面刊登了原告的照片,第4页中标明“封面摄影/张×”;第22-23页为张×拍摄的以“花之舞”为题的一组照片,其中第23页图片中的人物为本案原告。

    法官认为,虽然本案原告系泰籍美国永久居民,但本案所涉及之照片的拍摄和使用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

    原告称其拥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证据是其与《空中生活》杂志社所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二条,杂志社同意将拍摄所形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于原告所有。对此,摄影师张×出庭作证称:其与《空中生活》编辑部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对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约定,其应为该照片的著作权人。

    对此,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两幅图片均为张×所拍摄,《人像摄影》杂志中也署名为张×,原告对此并无异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告依据其与《空中生活》杂志社的协议取得著作权的基础在于协议中的转让人-空中生活杂志社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但是原告没有证明张×为该杂志社员工,其拍摄涉案照片是在完成工作任务,并且由杂志社对所完成作品承担责任,是职务作品,故不足以证明空中生活杂志社享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原告主张著作权的证据不足,故其针对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可在涉案两幅照片的著作权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侵犯肖像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该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摄影》杂志所刊登的两幅照片中的人物确系原告,双方对此并无异议。被告没有证明其登载之前就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使用问题征得了原告的许可。被告对他人合法权利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发行侵权杂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依据其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肖像使用许可协议》主张15万元的经济损失。该协议约定的肖像使用许可费用为10万元。对此,法官认为,即使上述协议真实,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履行该协议,而且该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肖像使用费的合理价格,因此,没有支持原告此项主张。而是参照模特行业肖像使用费的一般付费标准及被告侵权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综上,法官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人像摄影杂志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其著作权的起诉;被告立即停止发行2003年第4期《人像摄影》杂志,在其《人像摄影》杂志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启示】

    照片上既体现了被摄人物的肖像权,同时也包含了摄影者的著作权,而这两者通常情况下又为不同的人,所以他人使用人物照片时,固然必须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或者肖像权人在使用时,也必须取得另一方权利人的许可方能合法使用。

  网络编辑:李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