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解析 知识产权类型案例(10)

解析刘翔肖像权案焦点:是真正的新闻图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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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一案,日前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封面(见右图),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精品报社等单位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精品报社还在千期专刊第18版使用我的肖像,应当停止使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我的肖像;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5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刘翔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官经过审理,尤其对《精品购物指南》封面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精确的查验,比如在封面上测验了跨栏在刘翔肖像下方,横杆本身高度约1.4cm,下端距封面下边约9cm,刘翔肖像的左腿跨过横杆;跨栏还有两个蓝色的竖杆。中友公司购物节广告位于封面底部,与刘翔肖像不相连,但与跨栏两竖杆紧挨,并且和刘翔肖像跨过横杆的左脚几乎相连,等等。

  一此照片经过了修改,已不是奥运现场新闻图片

  二审法院认定:精品报社在使用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作千期专刊封面时,对图片作了修改,主要是三处:

  奥运现场背景为红旗所取代,已不是奥运会现场新闻图片;

  比赛现场图片跨栏为半截,只有一个竖杆,并带有奥运标志,而在千期专刊封面上被修改为艺术化的整个跨栏,删掉了奥运标志,并有两个竖杆,且竖杆颜色与广告色调相近;

  跨栏上的刘翔运动服装上的商标被去掉。

  可以发现,这里的刘翔已不同于当时比赛现场的刘翔。实际上,刘翔只是一个被剪辑出来的肖像,粘贴在设计好的背景里。此封面图片已失去奥运新闻图片的内涵。

  二封面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令公众对刘翔产生误解

  《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上,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具有关联性。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且此种误解源自精品报社在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修改时,去除了一些能够反映当时新闻信息的背景环境,特别是将比赛现场的半截跨栏改为整体艺术跨栏,将跨栏两竖杆与购物节广告对称的直接相接,而且广告自身颜色与跨栏两竖杆颜色相近,广告周围的背景颜色与刘翔肖像以及跨栏的背景颜色一致,刘翔的左脚几乎要贴在广告上。

  三“城市风动”、“人造娱乐”等11个主题左上角,都有刘翔的缩小肖像

  在千期专刊中,“影响2004”用11个主题,即“城市风动”、“人造娱乐”、“生活盛宴”、“行游天下”、“消费风暴”、“时尚尖锋”、“汽车中国”、“热力职场”、“畅e无限”、“领袖家居”、“千变楼市”,分别描述了在2004年我国各个领域发生的事件。

  在以上11个主题中,每个主题本身所在的一版的左上角,都有封面刘翔肖像的缩小型。显而易见,刘翔与这些主题等内容并无关联。

  四违反广告法: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时违反了广告法,在发布千期专刊封面广告之时,未尽力注意避让他人肖像权,而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了不妥当的修改,违反了广告法第13条“广告必须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

  五法院为何判决精品报社赔偿刘翔二万元

  精品报社因千期专刊的发行,使刘翔人格在较广泛的社会范围受商业化侵害,存在一定的侵权后果,而且刘翔本人对此并无过错,所以除赔礼道歉之外,还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定为二万元,对刘翔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刘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有经济损失,故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刘翔无权要求精品报社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因为在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可以对肖像进行合理使用。

  一中院审理此案的高海鹏法官说:

  法院是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审理和认定的,本案中,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是否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既是刘翔提出的最主要的诉求理由,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理中正是从关联性的角度出发,根据《精品购物指南》在使用刘翔肖像时对原新闻图片进行了修改,使之不属于单纯的新闻报道,依据广告法的有关条款,从千期专刊封面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认为刘翔在上诉时所称的“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并非毫无根据。所以最后认定,刘翔的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广告关系,但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这种使用方式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使用刘翔肖像做广告,具有一定的赢利目的。也正是由于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这种关联性,才作出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的终审判决。刘翔是一名公众人物,此案件本身并不十分复杂,但一中院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力求使该案的审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文波

  链接:

  肖像权法理

  一般认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自然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即构成“肖像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严格遵守三条规则:1、使用应确保肖像本身的真实与完整,不得破坏与毁损;2、使用不得采取侮辱、丑化等方式;3、使用必须遵循合理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度等。  判断是否属于新闻肖像照片,法律专家认为应依赖以下五点综合认定:1、肖像照片再现的事物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或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2、肖像照片再现的场所是否处于公共场所或不侵犯他人隐私利益等;3、肖像主体是否明示拒绝发表或传播;4、传播主旨是否出于正确的舆论导向或弘扬新闻之所需;5、符合新闻传播要求。符合以上五点,一般即认为构成新闻肖像照片,可不征求肖像人同意。

  新闻五个要素

  新闻“五要素”(简称5个W)含义是:每则新闻应当明确交代新闻中出现的人物(who)、时间(when)、地点(where)、事件经过(what)和产生的原因(why)。观《精品购物指南》侵权刘翔跨栏图片,该报编辑已删去了原来图片中表现奥运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参赛事件等重要元素,只留下一个人像,已不能构成新闻图片。

  网络编辑:李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