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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网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崔亮)在担任有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接受事主给予的好处近30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对接受贿赂的昌平区交通管理局统计科原科员李淑丽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打招呼”为一公司谋利益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李淑丽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交通管理局出租管理科科长期间,采用打招呼、说情的方法,违规使北京天寿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机培训考试、车辆检验等方面达到合格上路行驶条件,为其谋取利益。
2002年10月22日,在李淑丽的要求下,天寿山公司支付首付款16万元及贷款15.6万元,其中贷款期限为五年,本息合计17.7万余元,为李淑丽购置一辆轿车。2004年至2007年期间,天寿山公司又为该车支付了保险费、养路费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天寿山公司用上述款项折抵对李淑丽欠款6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受贿罪
李淑丽在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淑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寿山公司谋取利益,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李淑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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