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公交站台搭乘公交车时不小心撞上公交站牌,结果四颗牙被撞断。为此,乘客将公交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 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乘客李刚(化名)在丰台区东高地公交车站准备搭乘自西向东行驶的526路公交车,在人行便道上与客运公司管理的废弃公交车站牌架相撞后倒地,导致其四颗牙齿被撞断,口腔内多处被碎牙划破并大量出血。脑门、嘴唇撞伤明显,后脑着地,造成后脑明显淤青。事发后,李刚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急救,口腔内伤口缝了3针,其后又在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并安装假牙,分别支付治疗费、镶牙费、义齿制作费等共计8012.33元。 李刚认为,客运公司在其管理的公交车站牌架已废弃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移除,公司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在人行道上撞到客运公司设置的已废置在路边的站牌,其自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客运公司在其置放在路边的站牌已废弃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清理,亦未及时提示路人注意,应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所以对李刚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对李刚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因有些费用尚未发生,有些费用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
[我要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