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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朝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对2005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两年多的时间内,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16件,虽然较之前些年有了较大幅度降低,但劳动申诉案件的审理难度却逐渐加大。这16件申诉案件中,完全败诉的案件为15件,只有1件为部分胜诉。检察官分析这些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是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不足和证据不足。 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洪某劳动争议申诉案有一定的典型性。洪某于1994年与一家国企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1年。2000年合同期满后他找到单位要求续签合同,单位拒绝了他的要求。 2001年单位将洪某的档案转到了其所在街道,而洪某坚持认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于是洪某于2004年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后洪某不服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50万元、工资经济补偿金10万元、住房货币补贴50万元,另外还要求精神补偿200万元。 2005年,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洪某又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就此案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要及时依法有据 针对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作出提示: 1、及时提出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仲裁前置类案件,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及时提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直接去法院诉讼或提出仲裁时未提及的其他多个请求,法院就不予支持。 本案中洪某在劳动合同终止4年后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这早已超出了案件的仲裁时效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2、维权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律 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中,还存在一个较普遍的维权误区。申诉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把希望全部寄托在诉讼中,不管有没有道理,只要是能想到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这样就使每个人的诉讼请求都非单一请求。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中诉讼请求最多的甚至达到九条。 例如本案中洪某提出要求其单位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工资经济补偿金、住房货币补贴和精神补偿。检察官分析,在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规定,这些要求显然不合法。 目前我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数量很大,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其他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条文也不胜枚举。检察官提示广大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争议类型适当提出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举证的义务,也就是哪一方要证明自己有理或对方有错都要自行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而目前涉案劳动者虽然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观念一般比较差,这就容易造成即使自己有理也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情况。 检察官提醒劳动者,平时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对增加诉讼的胜算大有裨益。 十种劳动争议纠纷 可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因以上原因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均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刘晨霞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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